一、鉴于夫妻共有房地产的分割问题,遵循先协议后
诉讼的原则。
协议不成者可向设立在房地产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针对此类情况,法院会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受理和审理:
(1)若双方均主张对屋宇的所有权同时愿意通过竞买方式获得房产的
处分权利,法庭将默许其请求;
(2)如有一方坚持主张拥有屋宇的所有权,法庭将委托专业的鉴定权威机构依据市场价值对此房产进行评估,最终持有房产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补尝;
(3)若双方都放弃拥有屋宇所有权的权利,法庭将根据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指定拍卖行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按照拍卖价格对所得款项进行合理调配。
二、针对在房产婚前由其中一方或多方(可能包括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各方共同使用共同收入继续
偿还贷款之情形,当该房产出现在首付方可获取的名册中时,在
离婚处理案件中,此房产通常被视为
产权登记方的
私人财产。
而在此过程中,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与房屋相匹配的增值收益则被确认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由不动产持有人向另一方提供适当补偿。
三、假如某房产成为配偶
婚前财产的一部分,且在
婚姻存续期间未添加配偶姓名作为共有人,那么在离婚的时候,配偶无法分享该房产的处置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