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希望恢复子女的
抚养权利,人们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操作:
首先,家长有权在
离婚完成后自行协商制定关于子女
抚养的变更措施;
其次,当孩子由直接抚养者抚养期间,如出现了下列情况中的任一种,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重新设定子女抚养的权力分配:
即第一类情况是
抚养孩子的家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
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责任;
第二类情况是抚养者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甚至他们与孩子的同僚生活状态对儿童的身心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第三类情况是已经过了八岁生日的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而后者也具备抚养他们的经济和心理条件;
最后一类情况是出于其他各类正当原因,确实需要改变现有的抚养安排。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