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请求是完全合理且可行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但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可行:
(1)从债权的性质出发,某些类型的债权确实不具备转让的条件;
(2)如果
债权转让已经得到了
当事人双方的明确约定,那么该转让也是无法进行的;
(3)正所谓“法律大于天”,倘若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将此类债权划为不可转让范畴,那就必须遵守这一定制。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达成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可转让,但这一约定也仅仅在内部效力中得以体现,对善意的第三方并不构成制约。
同样地,对于金钱债权而言,如果已经做出了不能转让的明确约定,这一约定同样仅限于当事人各方之间,不适用于对外部第三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因此,不难看出,
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债权并非上述所列明的不可转让类型,因此,您完全有权对其进行转让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