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当出现某一方生活上遭受严重压力、陷入极度困顿,而另一方具备相应承担能力的情况下,该给付一份恰当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且不可或缺的。
进一步来说,
离婚经济支持应当在正式
离婚程序之时提出并予以执行,而申请这份经济援助的一方必须确实面临着生活困境,同时,提供经济支持的一方亦需具备充足的经济负担能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情况却是,对于何谓“真正”的生活困境,法律界定上有着极为严谨的标准——仅当申请人依靠自身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已然不能支撑其最基础的生活需求,才有可能被法庭认定为确属生活陷入困境之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