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
债务的,然而,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其债务导致
债权人由此产生了额外的财务负担和开支,那么这部分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经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利拒绝债务人提出的提前履行债务的请求,除非事先的履行不会对债权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或者负面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债务人提出提前
履行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债权人增加的财务责任和负担,那么该类额外费用理所应当地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