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故配偶之岳父母而言,其未亡子女的配偶(即丧偶女婿),在履行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确实具备
继承权资格。
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具有此种困境的女性,其对子女祖父祖母,或孙子孙女的外祖父外婆,如果能够展现出较多的
赡养行为和义务的话,她们便可被视为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享有
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在遗产传承过程中,优先级最高的往往是第一
顺位继承人,紧接着才轮到
第二顺位继承人参与,而第三、四诸类顺位的继承人则并无此等权益。
若夫系家庭中无人对这些长辈行使赡养责任,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方有权利接管这份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