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及频繁发生的
家庭暴力行为,可被视为虐待的典型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法律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中被表述为“虐待”的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这是指能够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条款中所提到的实际情况下的“虐待”。
更加详细的规定可参照《民法典》的说法,即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严格禁止家庭内的虐待及遗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