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进行
房产抵押之时,需将房产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一并纳入
抵押范围之内。
例如,若以建筑形式作为抵押标的物,则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进一步来说,倘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物,则需将此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一同抵押给
债权人。
若
抵押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即将所有应合并抵押的财产一并抵押,此时未予以抵押的相关财产亦应当被视为已经一并抵押给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及村级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独立存在于抵押环节中;
以乡、镇或村企房屋等建筑物为抵押标的物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须与建筑物一起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