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
遗嘱情形下,财产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继承之分配;
对于同一顺位的
继承人之间,他们所获得的继承财产份额应基本保持均等态势。
然而,如果存在于生活方面具有特殊困难且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
遗产分配之时,理当给予适当的关注和关照。
对于那些对待被继承人尽到主要
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他们有权在分配遗产时,多占取部分份额。
另一方面,如果有
抚养能力亦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其扶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只能得到零分配或少量份额。
若是经过各继承人协商达成共识,允许不实行均等,也并未违反上述
法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