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正式的私人
借款协议中,仅仅起到衔接和引荐作用的相关人士,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借款
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人员在
债务的执行过程中明确表达了对
债务人还款能力的
保证意愿,应当被视为实质性的保
证人,并负有相应的
保证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
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
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
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