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婚后从其父母那里
继承而来的资产应被认定为是夫妇俩共有的财产。
然而,仅有在女方的父母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了他们生前的意愿,即遗产只能由女方独自继承的前提下,这类财产才可以被定义为非夫妇共有之物,转而归属到女方的
私人财产范围之内。
反之,若是女方在婚前就已从她的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那么这类财富便不能算作夫妇共有之财,而是自然成为女方个人所有的财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