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买卖合同事先已经明确约定了
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理位置,那么则按照合约中的约定执行;
反之若合约中并
未约定相关细节,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履行地点与约定的失调情况,此时可将实际上的履行位置视为原始的
合同履行地。
若在合约签订之初就缺少对履行地的确切规定,那便需根据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点来判定履行地;
如若连这个基本的交货物可以确定的话,便可依据法条条款强行确认一个交货地点作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
然而,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的话,当涉及的标的物为货币时,整体的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处的地理方位。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