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所涉及的
经济补偿金支付事宜,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系
劳动者主动发起
解除劳动关系之请求,经各方协商达成共识后,如企业无需为此承担
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若系企业首先提出结束劳动合同,在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合意之后,企业亦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