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需索回
赠予第三者之房产事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收入皆应视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赠予第三者房产的行为。
虽然这种行为属于单方面处分财产的范畴,但其主要动机并非是为了满足家庭或事业经营的日常开支所需,而是对另一方财富权益的侵害。
若被迫受损方有所察觉,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利要求返还自身应享有的那部分股份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