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第三方
担保人的配偶财产并非可供
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列。
这是因为
担保行为是基于担保人的个人身份而实施的,因此,被欠款人如需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只能针对和担保限额相对应的那部分
个人财产进行操作。
倘若原告希望对担保人与其伴侣的
共有财产进行追索与执行,他必须要在取得法院判决并确认此等共有财产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分割之后,方能实现此目标。
又若担保行为发生时,担保人及其配偶曾共同签署文件表示愿意为此
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他们二人的所有财产皆有可能成为被执行的对象。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