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不当行为(如通奸、不正当交往等)被确认为过错方时,未犯错的配偶作为无过错方,在进行解除婚姻的
诉讼之时有权向对方提出
损害赔偿的要求。
此类情况不仅违反了建立和谐家庭所需的最基本道德准则,还损害了夫妻之间的忠诚度。
参照中国现行《
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可知,其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新增“因有其他严重过错而导致
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权”,此举无疑是极大地拓宽了
离婚损害赔偿申请的
适用范围。
这就意味着,在遭遇出轨引发的
婚姻破裂的
纠纷事件中,即使过错方并未能达到触及
重婚或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严重情节,无过错方仍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