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届满之际,
劳动者正处于孕期的特殊阶段,用人单位有责任延续原先签订的合同直至劳动者一年后享受哺乳假完毕为止;
此时,双方可共同商议后续是否继续
签署合同。
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致确定不再续约,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项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
经济补偿应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累积的实际
工龄进行支付。
根据规定,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依照一年进行计算
补偿金额;
而针对未达到六个月的情况,应给予劳动者半个
月工资的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