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人身损害的案件之中,肢体冲突往往源自
当事人之间意图侵犯对方身体的互相对抗行动,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相互攻击,双方均抱有对等的自卫意愿。
基于此,我们通常会认为相互
斗殴并不存在所谓的
正当防卫;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当一方已经主动终止斗殴,并声泪俱下地向另一方求饶或
逃逸之时,若彼时另一方依旧紧随其后,持续施行侵害,便意味着这场斗殴已彻底转变为一方的
非法行为,由此,被侵害者则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