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为以下任一情形,则应丧失
继承权:
(一)蓄意谋害
被继承人的生命;
(二)为了争夺财产而残忍谋杀其他
法定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致生活无着落,或对其实施严厉的身体虐待;
(四)通过恶意
伪造、篡改、隐瞒或毁灭
遗嘱等严重手段来引发财产
纠纷;
(五)采取欺骗、威胁的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放弃遗嘱,情节恶劣。
但是,如果继承人出现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有诚恳的悔过表露,且被继承人乐意宽恕,或是在遗嘱订立后将其纳入继承人列表,那么该继承人并不因此失去继承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