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知配偶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
债务,并不必然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向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
倘若债权方具有充分的
证据足以证实此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经营业务或系基于双方
法律主体当事人的共同书面意向所立之约,那么这类债务便可以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若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说明,那么这笔债务应当被视作是单独借债一方应负有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