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大置业群体而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面向公众进行预售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显而易见,即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明确条文要求,在尚未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房屋销售活动,亦不可通过任何途径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房款。
而购买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商品房,如若遇到相关
房屋质量问题或者
纠纷事件,也将会失去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势必将判定为无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