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受到
担保之保护,
诉讼对象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假设涉及的为一般
保证,诉讼仅可同时针对债务人乃至其和
担保人提起,而非仅限于
起诉其中任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
首先考虑对债务人的资产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倘若在执行债务人之后仍然未能解决
债务问题,方可转向担保人执行相关款项;
其次,若
当事人在
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为
连带责任保证,则
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亦或是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提告上院。
届时,法院不仅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负起相应之责,还可以代为追偿债权人应得之债款。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