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案件中,享有
抚养权的一方无理由拒绝允许另一方探望儿童的行为构成了
违法行为,那么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则拥有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争取行使其
探望权的法定权利。
在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
法规作出关于子女探望问题的判决或裁决之后,如有一方对此结果不服并拒绝执行,执行单位也即法院将依法对该有关寻亲的判决执行进行强制实施。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责
抚养照顾子女的父或母,仍然享有人身探视的权力,而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协助支持。
因此,若有任何一方拒绝完成协助的责任和义务,对方便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与解决方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