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有职业疾病并需接受治疗之际,患者可依法享有相应的
工伤医疗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就治疗工伤事宜应在具有合法服务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签约并进行治疗。
如遇紧急情况,劳动者可优先选择就近的合法医疗机构进行应急救治处理。
具体规定如下:
1.当所实施的工伤治疗活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时,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2.若劳动者因工伤需要入院治疗,其所在单位有义务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期间员工伙食补助标准的70%对其给予住院伙食补贴;
3.经过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经办机构的批准许可后,工伤劳动者如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诊,其所需的
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均须由所在单位依据该单位
在职人员的因公出差标准予以合理报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