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条中的借款数额与真实的借款金额存在出入,应以实际发生的借款为准。
在实践中,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可能会与
借款人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不符;
如果
出借人无法出示足够的
证据证实自己已经足额支付过款项,那么就需要由应承担相应
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来承受不利影响,所以最终的借款金额应按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