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抵押,它是一种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支配,而其客体便是
留置权的标的物;
所谓的留置权标的物,其定义为当
债务已经到了应偿还的期限,但携带着债务的
当事人却未能按时偿还款项,那么根据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权力,
债权人就拥有了对当事人名下财产进行扣押并由自身实行占有制裁的权利。
然而,债务当事人在两种特定情形之下,将有权收回原本
被留置的财物:
首先,在主合同中已经存在明确的条款予以规约;
其次,如果债务当事人处在此前提及的期间内另外提呈了贴合债权人要求的
担保,且符合被债权人接纳的标准,债务当事人亦将有权收回留置物。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