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不应予以
立案侦查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时应采取实名制。
其次,倘若公安机关对某起事件予以拒绝
立案的决定,而被控告方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希望进行
申诉,则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视察结果发现确存在
犯罪行为且有必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理应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反之,若经过审查与核实认为实际并不存在任何
违法犯罪事实,或是上述情况显著轻微且不必追究刑事责任时,
不予立案处理,同时需以
书面形式向控告人公布不立案的具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