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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可延伸至主张给
债权人。
当债权人的到期
债务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时,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采取行动对抗相对人,相应的,相对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抗辩行为也可在与债权人进行交涉时据理力争。
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范围必须限定在债权人已经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之内。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都将由债务人全权承担。
同样,相对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抗辩行为,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时亦可据理力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