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抚育所需支付之费用问题,原则上应由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家庭承担责任。
基于
离婚等因素导致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亦应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额的
抚养费用的支出。
在此过程中,费用具体的数目以及年度结算是由双方协商约定;
若未能达成一致,则需由公正的人
民法院进行案件裁判处理。
在此之前,无论是之前的协议或者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皆不应妨碍子女在特定情境下向他们的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规
定金额的适当抚养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