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十岁及以上老年人在遭遇
交通事故之后所享有的
误工费用,其具体权益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老年人群体是否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以及他们的收入是否因为受伤事件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能力并不与法定的
退休年龄存在绝对的关联性。
所谓的“误工费”,则特指
赔偿义务方应向受损害方向给予赔偿的金额,补偿对象为该群体自遭受伤害开始至完全康复为止这段时间内(即“误工时间”),由于无法履行正常职责而实际发生的
工资奖金等方面的收入降低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