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婚姻期内产生的单方面
债务,其是否应由夫妇共同承担,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妥善处置:
首先,若是此笔债务系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发后虽未签署但认可该债务的存在等有共同意愿的行为而引发的,加之另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这些都可以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理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若该笔债务是一方在婚姻继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本人全额承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