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能否予以
强制执行,它并非直接针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或探视行为实施强制性的干预和控制,而主要通过
处罚款、实施
拘留等法律手段来
胁迫那些拒绝让配偶或前配偶探望子女的一方,促使他们履行应尽的协助义务,从而促使享有探望权的另一方得以顺利地履行其
探视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母可能会背离其承诺,拒绝给予对方协助以实现合法的探视权,甚至采取各类不法手段加以妨碍和阻止。
在这种情形下,拥有探望权的父母有权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实现维护自身权益与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双重利益的诉求。
对于那些公然违背相关探望子女
法规裁决与规定,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当事人,法院将可依法对其以及负有协助义务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实行拘留、处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