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事实婚姻继子女的
继承权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和处理。
如若
当事人生前已设立明确的
遗嘱,且在
遗产分配事宜中未对继子女有所安排,那么此类情况下,继子女将无法享有继承权益;
而当当事人并无遗嘱之时,若继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并且与继父母间已经构建起稳定的
抚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他们便可以以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