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债权债务纠纷时,法律通常设定为三年的法定
诉讼时效。
在
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或者还款日期不详尽,
债务人均有任意时刻向欠款人履行偿还
债务的责任,而贷款方亦可同样有权随时要求借债人清偿所欠债务,但是必须承担知会
借款人并给予合理准备时期的义务。
因此,这种情况下,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便从贷款方提出诉求要求欠款人偿还所欠债务,以及欠款人予以拒绝两者间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一旦贷款方并无提出过任何关于欠款的诉求,则该诉讼时效便无法启动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