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失业保险金领取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若您在离职之前已缴纳至少一年的
失业保险,而
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情况下,您将可享有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如果您在离职之前已累计缴纳了至少三年但未达到五年的保险费,则有权享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待遇;
倘若您在离职之前已累计缴纳计入五年却未达到十年的失业保险费,那么您将有权利享受到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当您在离职之前已经累积缴纳十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费时,您将具备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权限。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