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未支付且
定金合同尚
未生效之事宜,应明晰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定金合同,亦被称之为
实践性合同或要物合同,其并非仅依赖于各方
当事人的意识表达一致,而更重视现实中是否已履行交
付定金的行为;
其次,唯有在实现实物交付定金之后,定金合同方可生效实施,正式启动其
法律效力。
如果存在当事人所约定交付之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不符的情况,应依照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则予以认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