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拥有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地位,其特征在于其作为
物权所蕴含的优越特性。
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确保
债务的按期清偿,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选择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权,而是将该财产
抵押给
债权人。
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若债务人未能遵守承诺偿还债务,亦或是出现特定情形并经双方
当事人约定,债权人具备了实现抵押权的权力。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当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冲突时,抵押权通常优先于债权得到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