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状况涉及到的问题是关于
离婚情况下女方名下的车辆如何实现公平合理地分割,主要分为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该车辆是由女方的父母在
结婚前作为陪嫁
赠予给她的,那么这类情况应该被视为女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在正式离婚的时候并不适宜进行分割。
至于第二种可能,车辆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这实际上是婚后双方通过
共同财产所购置的,这种情况下,这些车辆自然就变成了夫妻之间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这些车辆的归属问题,然而如果协商不成功,他们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做出决定将该车辆判给实际使用的一方拥有,同时要求另外一方以现金或财务形式进行相应的补偿。
当然,如果夫妇两人都不愿意去主张这些车辆的所有权,那么法院也有权利将这些车辆分割然后拍卖,所得款项再按比例分配给各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