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若发现
房产证之上仅列示了夫妻中的某一位的姓名,或许会误以为这栋房屋便是那个人的私人财物。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房产所有权之归属关键在于法律对于房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
举例来说,倘若这所房屋乃是由某位配偶在婚礼之前以其全部积蓄购入,那么此房产便被视为这位配偶的私人物品。
再者,即便房产证上仅有一人的姓名,如果这所房屋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的,那么即便房产证书上并未标注两人的名字,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最后,假如这所房屋在某位配偶的
结婚前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贷款,在此情况下,当婚姻面临破裂之际,夫妻需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房产问题,倘若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法院通常将会将这所房屋判定给房产证上注明的那位所有人。
此外,无论是婚内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还是房屋的增值等方面,获得房产的那位配偶都需要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
经济赔偿作为回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