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以一方
婚前财产在金融机构进行的贷款支付首期
购房款,且在婚后由夫妇双方联手偿还剩余
按揭债务的房产,
离婚时的
产权分配问题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决定。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法庭通常会判决该房产归属于先前
出资购入的一方,而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及相关资产增值部分,则会由获得房屋
继承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离婚时关于该房产的
使用权尚未确定归属,夫妇双方仍未能在谈判中达成统一意见,法庭将不会直接对原有的争议房产所有权作出裁决,而是依据实际情况维持原状,让
当事人继续行使其部分权力。
然而待到房产完全取得所有权之后,所有涉及到的争议问题都可再次被提请至法庭进行逐项审理和裁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