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代位清偿性这一特性,为
申请执行人得以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来讲,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
强制执行是对债之相对性的一种突破,此举得益于债权
代位权的应运而生并成为实施的必要手段。
实践调查表明,在执行过程中,倘若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其
债务义务,他们往往会选择通过行使自身债权的处置权,授权被执行人所属的
债务人(亦可称为第三方
当事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代位清偿;
或者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三方当事人所享有之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这一制度,是顺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而产生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