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乃是遗嘱人在生前,依据法律所许可之范畴及法定程序,对于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支配性个人处分的
法律行为,并在遗嘱人离世之际生效。
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
立遗嘱者,应具备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该在录音录像文件当中予以记录,包括各自的姓名或肖像,以及书写日期和时间等元素。
据此,采用录音方式确立的遗嘱,只要能够满足上文所述的各项要求即可视为合法有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