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因欠款凭证提
起诉讼但未能获得还款,被执行方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中载明的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任义务做出回应,地方最高法院或有权机关有权利向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了解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司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状况。
在此过程中,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法对其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各种资产等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上述财产处理措施,其处理范围不得超过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
债务偿还义务的界限。
在人民法院决定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各项资产之前,法院必须首先作出相应的司法裁决,同时发布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所有涉及的相关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这些裁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配合法院完成相应工作。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致使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
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