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婚姻破裂的
财产分配问题上,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当子女在未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父母就已经购入这套房子并承担了部分
购房费用,那么此时,应该将此房产或或者父母为孩子支付的购房费用视为父母向子女一方作出的礼物
赠予,而非对子女婚后伴侣的赠予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这栋房产或是所支付的购房费用都可被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并不包含在子女
离婚时需进行的
共同财产分割范畴内。
其次,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再次为他们购置房产或者提供部分购房费用,那么需要将此房产或父母支付的费用视为是父母给予子女及配偶双方的赠予,因此在子女离婚过程中,这些房产和费用便要作为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一同进行分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