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变更
子女抚养权可采用两种途径进行:一种是通过法律手段的
诉讼途径进行;
另一种则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的非诉讼途径。
若选择以诉讼方式
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首先,是从子女方面考虑,若目前正与其共融共生的父或母一方向因疾病严重或者身体受损而无法继续
抚养孩子的,
其次,是从父亲或母亲的角度出发,如他们因疏忽抚养责任、虐待孩子的行为严重或者与孩子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对孩子身心发展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再者,是从孩子年满八岁以上的视角出发,如果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此方又是具有抚养能力的。
最后,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可以通过协议形式来决定是否改变孩子的养育安排。
《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