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
结婚前,借款者使用
个人财产去支付房屋首期付款并完成了
不动产登记,即便所有权人是个人名字;
假设在婚后,夫妻两人均同意以夫妻
公共财产来偿还
房屋贷款,那么这个房产便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富。
故此,当涉及到
离婚时,这对夫妇有权就如何划分房产进行双方自愿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可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房产分配达成共识,他们就有可能诉诸
司法途径解决分歧。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房产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该方必须在离婚之际,根据婚后共同
还贷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