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汽车在交通意外中遭受损害之后,即便完成修复工作,其价值亦可能受到减损,此时保险公司并无法律责任对该项损失进行
赔偿。
然而,对于在这种状况下遭受物质与精神双重损失的受害者来说,他们拥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以诉诸于人
民法院寻求补偿手段。
尽管现行法律对于汽车折损费用是否应当获得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操作中,如果受害方能够提供合理充分的
证据支撑其主张,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会依照案件事实情节,作出相应酌情判决给予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