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质权人生效的规则和规定:
1.
首先是优先受偿权,即在
债务清偿中,质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
债权人以出质
股权的价值获得受偿。
然而,这项权力并非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如出质人
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债权人可能无法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2.
其次是物上
代位权,也就是当债权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时,获得的
赔偿金将被视为出质财产,并继续按照
质押协议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股权因非质权人原因导致毁灭或损失时,才会产生物上代位权的后果。
3.
最后是质权保全权,这意味着在
质押物存在贬值或损坏可能性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预先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例如提前出售质押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对于出质人的效力分析:
出质人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仍然有权享受出质股权的
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法定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基于质押协议的规定,却是
保证了出质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关键。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