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则的明文规定,凡在以下特定情节中出现者,皆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承担
赔偿责任:
首先是当工程监理单位与其所
受托的
建设单位或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暗中勾结,采用
虚假手段,故意降低工程品质,并因此酿成损失时,须负连带
赔偿之责;
其次为,若工程监理单位将不达标的建设项目,或建材、构筑配件及设备等予以擅自认可为合乎标准的产品并签章确认,从而导致损失产生,亦须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
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