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建筑工程领域中出现的
欠款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其法定
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时限自知悉或应当知悉对方在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拖欠工程款项的行为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诉讼时效内,存在如下所示的具体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将被视为已经暂停,并在暂停时期结束和相关法律程序终止之际,
诉讼时效期间会被重新计算:
(1)权利方
当事人向
债务方发出关于实际履行付款责任的请求;
(2)债务方同意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
(3)权利方以
起诉或
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自身权益;
以及(4)与起诉或申请仲裁具有相等效力的其他特殊情形。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